湖北美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8-02-27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湖北省相关科技政策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部委、省市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以及从中央、湖北省和武汉市财政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艺术创作类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科研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经费性质的认定。

第二章   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学校承担主体责任、职能部门承担审核监督责任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三级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与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督促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国有资产购置等事项进行审核监督,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纵向科研项目相关资产的审核、管理及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 系、部(院)、科研机构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监督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取得经费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处、财务处指导、协助下编制科学、合理并包含校内配套经费的经费开支预算。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及财务共同审核通过后,财务处将课题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一)目标相关性原则: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

(二)政策相符性原则:预算应符合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三)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应注重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指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批准下达的经费预算,或学校立项批准下达的经费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

由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政府基金正式下达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实际下达经费的同等额度给予配套经费资助;仅获立项指导未获经费资助的,学校按国家级项目8000元、省部级项目5000元、厅局级项目2000元给予配套经费资助。艺术创作类项目不予配套资助。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测试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新技术引进费、数据采集费及其他相关业务费。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但又是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且应当由课题组分担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能源动力费、物业管理费、校园网络资源使用费学校直接为课题管理服务所发生的相关业务费等。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是学校财务处确定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须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批,报财务处备案。可调整的科目如下:

(一)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

(二)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只能调减;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者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一般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及相关预算执行,如项目来源单位无相应管理办法则适用本办法所列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采购申请并由科研处审核批准后,由科研处确定年度科研设备购置计划集中报国资处统筹,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采购。项目负责人需为购置设备办理国有资产登记、验收、入账等手续,并及时与科研处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统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购置设备。

(二)材料费:指原材料、画材、美术与设计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系、部(院)应安排专人对采购材料验收,并经系、部(院)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相关单位的检验、测试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与创作田野调查、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为项目组成员,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应符合《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一发201652)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费预算、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凭据,不得开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礼品费、旅游费。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出国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研究计划及预算相符,应前期报备并有相关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时间等凭据。支出标准按照《湖北美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湖美财字〔2017〕1号)执行。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寄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图书资料按规定需要入账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开支。

(九)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发放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

(十一)管理费:项目未实行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的,学校按经费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若经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学校按项目总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一次性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的相关支出费用。校级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十二)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六  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事业编制科研人员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各类保险等,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各种福利性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第十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根据项目计划与预算据实结算。项目负责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十九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审核、确认,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科研项目登记表,经本单位备案登记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手续。财务处按规定开具相关票据。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登记表”对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及类别进行编号实行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一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相关票据的,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审批意见办理预借相关票据手续。预借票据的最长时间为3个月,超期再办理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项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为报销人的,由所在系、部(院)或科研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院)或科研机构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单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院)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科研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需要实施招投标程序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四)单项支出在200000元以上,除按第(三)项规定执行以外,还须经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决算管理

二十四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并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对账表不符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  正式上报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必须经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核通过,立项经费5万元以上的项目办理经费决算手续时,需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经费的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项目结账手续的,学校有权将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经费,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财务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管理规定的,结余经费转为本人科研与创作发展基金,在2年内用于开展科研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

对于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经费视同结余经费进行管理,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科研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实现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加强警示教育;对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三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纵向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如与上级文件存在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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