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校级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9-10-15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校级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一流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艺术创新,进一步激发我校教师的创作积极性,促进高质量创作成果的产出,进而提升我校整体艺术创作水平,增强艺术影响力,学校决定设立校级艺术创作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创作资助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作资助项目主要通过资助科研项目的形式进行管理。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我校学科布局需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项目资助采取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创作资助项目旨在资助反映“中国梦”时代主题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和荆楚风格的艺术作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受聘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艺术创作的能力,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且担任实质性作品创作工作。

第五条 创作内容包括:美术、书法、摄影、设计、工艺美术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或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创作题材需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服务国家、地方经济与社会的现实题材创作,或围绕湖北美术学院办学重要时间节点、重大事件、人物等创作的项目。

第六条  科研创作处每年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可根据全国、全省文化创作重点项目、学校重点工作等具体情况,确定该年度重点创作主题。申报人须填写《湖北美术学院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提供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各院系(部)、科研机构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初审,按评审结果排序后报送科研创作处科研创作处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对前期项目论证、创意程度、社会资源利用程度、育人成果预期、成果社会影响等指标进行考察,并向具备以下条件者倾斜:(1)能够积极吸纳、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尤其是争取经费支持;(2)定位明确,能够冲击国家级高水平的艺术比赛、项目、展演、评奖或具有鲜明的服务社会的目标等特点。最终确定立项名单并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报学校批准后给予立项资助。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对每项项目提供1万元至5万元额度不等的资助经费,项目经费预算根据创作需要及项目成果形式合理安排,主要用于深入基层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包装运输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获准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按照《湖北美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美校字〔2018〕8号)进行管理。

第八条 创作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按照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创作处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未经所在单位和科研创作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否则,科研创作处有权中止其研究,收回剩余经费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创作资助项目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如实编制经费预算表,作为经费开支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负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开支负管理责任。科研创作处、财务处在各业务范围内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项目研究期间内,若根据研究实际需调整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创作处审批,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或逾期未完成的创作资助项目,科研创作处会同财务处将收回其剩余经费,中止该项目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自批准立项起,应在年内完成结题验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两个月提交《创作资助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科研创作处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可延期半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二条 创作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美术、书法、摄影、设计、工艺美术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或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其中,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为:单件作品最长边不小于1.2米,且应为硬质材料。项目创作周期一般为一年,结题时需填写结项报告书及提交作品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按时结题并取得较高学术价值的项目,科研创作处将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创作项目。对未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在各类项目及成果奖的限项申报时,将不再优先考虑。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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