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2-11-15点击数:

 

  为使我校科研成果申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科研成果档案库,加强对学校科研成果的科学管理,及时为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提供必要依据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实事求是的审核原则。

  第二条校科研成果奖励周期为一年一次。

  第三条校科研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组织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均可按《湖北美术学院科研成果计分办法》(湖美科字[2011]5号)的要求推荐申报。申报者资格为:符合奖励条件的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推荐申报成果包括: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公开发表论文及作品,专利,获奖(厅局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以上获奖、艺术类作品省级及以上获奖),担任评委、策展人(省级及以上展览)以及署名湖北美术学院举办的个展、群展(地市级以上公立美术馆)。

  第六条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信,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以系、部、院或行政部门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推荐申报奖励。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日期内集中向校科研处提交。校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八条校科研处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审核标准与原则

  第九条获奖成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具体审核标准根据《湖北美术学院科研成果计分办法》(湖美科字[2011]5号)内容执行。

  第十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提出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或11月,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院)或职能部门提出科研成果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提交科研成果认定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1、《湖北美术学院XX年度个人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登记表》纸质档2份(系部留存1份,报校科研处1份),如果申报内容较多,可填报多份登记表装订即可。

  2、各类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纸质档,其中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还需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以申请人和获奖或专利名称命名,例如:“张某——全国美展金奖”、“李某——转椅专利证书”。(严格按照《湖北美术学院个人申报科研成果奖励证明材料说明书》的要求提交)。

  3、以下四种材料不可作为个人申报相应科研奖励的认定材料:一是论文、作品的用稿通知书;二是著作的出版合同;三是网络报道的获奖情况;四是展览邀请函。

  第十三条系、部(院)及职能部门审核科研成果并汇总。系、部(院)及职能部门按照《湖北美术学院单位申报科研成果审核要点及报送要求》对申请资料逐一审核,统一申报,具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单位汇总申报材料

纸质档

电子档

《湖北美术学院XX年度个人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登记表》

XX单位教职工申报科研成果汇总表》

XX单位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收集情况表》

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以申报人为单位归档提交)

论文、作品(封皮、目录、全文及核心期刊检索证明复印件)

著作(原件)

获奖证书(扫描件)

专利证书(扫描件)

  第十四条科研处审核与认定申报成果。科研处严格按照《湖北美术学院科研成果计分办法》(湖美科字[2011]5号)标准(以下简称《办法》),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报成果形式、成果证明、成果汇总表等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并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初审结束后,科研处将审核意见反馈申报单位,复审无异议,申报单位填报《XX年度院系科研成果复审意见确认书》,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十六条校科研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奖励结果,由学校批准、公布奖励结果并授奖。奖金发放方式为直接汇入获奖人工资账户。   

  第十七条成果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科研成果认定申请。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八条复审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校科研处申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材料说明)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申诉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个人提出的申诉,须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写明所属工作单位和本人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申诉,不予受理。
  科研处对申诉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依据重要性报校领导审议裁定。科研处对申诉单位、申诉个人及申诉内容保密。

  第十九条个人申报成果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将追究申报人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个人承担。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校科研处查证属实,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推荐申报人的科研奖励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参与奖励审核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统计以发布科研成果申报通知的时间为起止点。例如:统计2012年度科研成果,以统计2011年科研成果申报时间20111114日为起点,以2012年的申报通知时间20121114日为止点(含通知当天),该时间区间内本校教职工取得的各项科研成果均可申报2012年度科研奖励

  第二十二条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科研奖励申请、或者未能出具相应成果证明材料的教职工,视为自动放弃科研奖励申报资格。由于不可抗力(出国留学等)需补报成果的教职工,补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补报科研成果申请表》并附成果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受理补报申请的时间为每年10月(整1个月),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将补报的上一年成果计入本年度成果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版权所有 2020 湖北美术学院 Copyright © 2020 HIFA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08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