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作者:时间:2018-02-27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6年40号)和《湖北美术学院章程》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学术研究事业,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校师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湖北美术学院所有从事学术研究与艺术创作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

第二章 细则

  本规范第二条所列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学术研究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刊物专著、出版机构、发表年代及页码等)。

(三)在填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四)标注不实的各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六)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

(三)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四)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召开专门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六)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责成相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已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本条例仅为学术活动的一般规范,不能代替或涵盖其他规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解释权归湖北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版权所有 2020 湖北美术学院 Copyright © 2020 HIFA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08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