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重大科研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一流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设立湖北美术学院重大科研培育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培育资助项目)。
第二条 设立培育资助项目的目的是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学研究项目,以高层次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发展。
第三条 培育资助项目的范围主要围绕学校美术学、设计学、艺术学理论三个一级学科方向。
第四条 培育资助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不受理临时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 培育资助项目项目实施时间:一类、二类、三类项目为3年,四类项目为2年。
第六条 培育资助项目项目资助经费额度: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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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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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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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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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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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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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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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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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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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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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培育资助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成功申报立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单列学科及后期资助、冷门绝学等专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文化和旅游部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含重点、前期资助、后期资助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在职教师,或主持、作为骨干(排名前3)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在职教师。
第九条 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培育资助项目申请人应先在科研创作处网站下载《湖北美术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培育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以确保申请书中所填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科研创作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报送的申请材料,报送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并报电子文档一份。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培育资助项目的评审由科研创作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组由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委员组成,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进行公示后立项。
第十四条 培育资助项目评审按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科研创作处负责申报培育资助项目的资格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讨论和综合评议申报项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创作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培育资助项目项目的管理。科研创作处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保证培育资助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和条件落实,负责计划实施的监督配合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育资助项目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创作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培育资助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湖北美术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培育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创作处。
第二十条 培育资助项目结项要求为成功立项相对应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发表SCI、SSCI、EI、A&HCI检索论文,在CSSCI收录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具体要求见下表);或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研究成果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类、二类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类、四类项目)。
培育资助项目结项要求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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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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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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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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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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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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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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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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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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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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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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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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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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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创新工程项目
湖北省社科基金前期资助项目、
湖北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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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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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北美术学院重大科研项目资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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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或弄虚作假、触犯刑律骗取资助行为的,经科研创作处调查核实后,召开校学术委员全体委员会议核准撤销资助。
第二十二条 培育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因各种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科研创作处批准后,中止该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育资助项目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阶段拨付。拨款分二次进行,首次拨款以项目负责人成功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拨付40%资助经费;第二次拨款以项目负责人完成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相对应的任一条件为依据,拨付剩余60%资助经费。经验收评审为不合格的,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培育资助项目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并按项目独立建账。经费开支参照《湖北美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美校字[2018]8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