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美科字〔2011〕5号
湖北美术学院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为便于对我校教师科研工作量进行量化考核,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纵向科研项目
(一)为便于计算,将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四类:1.一类课题,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2.二类课题,指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以及文化部、科技部等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3.三类课题,指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省级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4.四类课题,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教科规划办、市社科基金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课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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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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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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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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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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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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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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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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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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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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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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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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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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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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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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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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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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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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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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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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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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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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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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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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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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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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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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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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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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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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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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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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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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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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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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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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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负责的科研项目,必须由对方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拨付部分科研经费到学校帐户方能认可,分值计算办法如下:
一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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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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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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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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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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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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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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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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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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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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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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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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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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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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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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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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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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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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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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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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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题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将分值分配至个人,但是必须与项目申报时的课题组成员相一致。
二、公开出版物
(一)我校教师参与撰写或编写的公开出版的书籍,适用本条款。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著作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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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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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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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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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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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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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字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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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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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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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字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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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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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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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字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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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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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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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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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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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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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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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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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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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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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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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著、教材、古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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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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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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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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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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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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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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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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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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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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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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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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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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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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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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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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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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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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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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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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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作品集(本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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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页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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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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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页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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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页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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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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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页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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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页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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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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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页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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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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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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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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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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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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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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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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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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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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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出版社的分类参见《湖北美术学院出版社等级分类表》;
2.编辑出版他人作品的作品集、以作品为主的各类范本教材不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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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者人数多于一人的,若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由第一作者将分值分配给其他作者;若我校教师列第二、第三作者,且第一作者不是我校教师的,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上述标准的30%、20%计分,署名列第四位及以后的不予计分。
三、论文
(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计分300分。
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论文,每篇计分200分。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计分100分。被摘要转载的,每篇计分40分。
(二)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50分。此类期刊参见《湖北美术学院权威期刊目录》。
(三)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来源期刊,以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编)和《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编)所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40分。
(四)在我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主办的党报(如《湖北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30分。
(五)在非核心期刊的公办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20分;在各省(市、区)级研究院、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主办的学术性院刊(会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20分;在其他类型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15分。
(六)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该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分40分;在国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该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每篇计分20分,其他类型的学术会议每篇计分15分。
(七)公开发表艺术创作作品的计分办法为:在艺术类学术期刊或核心学术期刊以及省级以上党报上发表的艺术创作作品,一个版面计分10分;不足一个版面的,每幅作品计分3分;在同一版面内发表作品计分总数不超过10分。在非艺术类期刊、非核心学术期刊以及非省级以上党报上发表的艺术创作作品不予计分。
(八)以刊载我国内地学者的论文为主的期刊,必须具有国内刊号或书号,只有国际刊号没有国内刊号的不予计分。
(九)只对我校教师是第一作者,且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或作品)计分,我校教师不是第一作者或我校不是第一署名单位的不予计分。
四、艺术创作成果获奖
(一)为便于计算,将艺术创作成果分为四类:
1.一类创作成果:指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以及“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等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国际大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
2.二类创作成果:指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湖北省美术作品展” 的获奖与入选作品;中国美协、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办的全国艺术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以及“北京国际双年展”、“上海国际双年展”、“广州国际三年展”等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相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
3.三类创作成果:指由中国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以及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
4.四类创作成果:指由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或省美协主办的全省艺术及设计展的获奖作品。
(二)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获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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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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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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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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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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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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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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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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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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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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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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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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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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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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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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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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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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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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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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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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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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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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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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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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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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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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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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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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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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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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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列入以上四种类别的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展览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展览重要性和影响力认定,参照二至四类创作成果予以相应奖励;2.未分等级的奖项按三等奖计分;只分XX奖和优秀奖两个等级的,分别按二等奖和优秀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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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校教师在上述四类展览中担任评委的,按相应级别展览的铜奖计分。
(四)我校教师在前三类展览中担任策展人的,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按相应级别展览的银奖、铜奖、优秀奖计分,排名第四位及以后的不予计分;在第四类展览中担任策展人的,排名第一、第二分别按相应级别展览的铜奖、优秀奖计分,排名第三位及以后的不予计分。担任非上述四类展览的策展人的,若展出场所为地市级以上公立美术馆或高等学校美术馆,且有展览专题画册,排名第一的参照第四类铜奖计分,排名第二及以后的不予计分;若展出场所为私立美术馆,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展览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计分标准。我校美术馆工作人员担任本馆展览的策展人不予计分。
(五)我校教师举办个人展览的,署名湖北美术学院主办,若展出场所为地市级以上公立美术馆或高等学校美术馆,且有展览专题画册,计分40分;我校教师举办群展,署名湖北美术学院主办,若展出场所为地市级以上公立美术馆或高等学校美术馆,且有展览专题画册,参展人每人各计分5分。若展出场所为私立美术馆,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展览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计分标准。
(六)只对我校教师是第一作者,且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艺术创作作品计分,我校教师不是第一作者或我校不是第一署名单位的不予计分。
五、科研成果获奖
(一)获得各级科研行政主管部门或专项研究基金颁发的国家(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国家(省)科技进步奖、教育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科技成果奖、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成果,适用本条款。一般的研讨会评奖或论文评选,不适用本条款。
(二)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获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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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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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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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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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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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国务院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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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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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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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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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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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部委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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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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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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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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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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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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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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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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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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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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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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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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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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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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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分等级的奖项按三等奖计分;只分XX奖和优秀奖两个等级的,分别按二等奖和优秀奖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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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奖者人数多于一人的,若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由第一作者将分值分配给其他作者;若我校教师列第二至第五作者,且第一作者不是我校教师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作者分别按上述标准的40%、30%、20%、10%计分,署名列第六位及以后的不予计分。
六、专利
由我校教师发明(或设计)并获准授权,且学校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成果,适用本条款。
专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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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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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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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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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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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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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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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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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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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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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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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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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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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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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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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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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横向课题
(一)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各单位或教师个人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的项目论证、规划、设计、创作、咨询等服务项目。此类课题必须以将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提交科研处登记立项,并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帐户方能认可。
(二)此类课题依据项目实际到帐经费计分,项目经费小于1万元的不予计分;项目经费达到1万元的计10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每到帐1千元计1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到帐1千元计0.5分;1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到账1千元计0.2分。
(三)省部级以上政府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予以双倍计分。
(四)课题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将分值分配至个人,但是必须与项目立项时的课题组成员相一致。
八、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